仙桃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序言
仙桃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前身是成立于1939年的湖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曾十据九迁、八易其名,至20世纪80年代更名为仙桃师范学校。2001年,并入仙桃职业学院,成为仙桃职业学院中专部。2011年4月,经仙桃市人民政府批准,仙桃职业学院中专部、仙桃市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仙桃市经济管理中等专业学校、仙桃市财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合并组建仙桃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学校立足仙桃,服务武汉城市圈,面向湖北省,坚持走内涵式、差异化发展道路,着眼于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全省优质中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仙桃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简称“理工中专”,英文译名XIANTAO POLYTECHNIC SCHOOL,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
学校网址是:http://lgzz.hbxtzy.com
第三条 学校系仙桃市人民政府举办,由仙桃职业学院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仙桃市教育局。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依法保护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各类岗位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五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仙桃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总支委员会(简称校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立德正身、笃学尚能;学校的校风是:先知先觉、创新创优;学校的教风是:乐教善育、精益求精;学校的学风是:勤奋严谨、知行合一。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地方、贴近社会、产教融合、服务发展。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品牌强校。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18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类、教育类、信息技术类、交通运输类为主体,以旅游服务类、加工制造类、文化艺术类、财经商贸类等专业为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中专层次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依法组织学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专业课程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技术应用推广和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个人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精准扶贫、助学金或减免学费;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活动;
(五)公平参与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并可对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与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的机会;
(八)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与学习相关的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
(六)履行个人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校内学业考核和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双证书”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竞赛、学术交流、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尽职尽责,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标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具体的管理与考核办法,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校总支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六)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总支委员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基层干部。
第三十六条 总支书记主持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总支重要活动,协调校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支委成员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群团组织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校科学研究和学术工作;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审议和指导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专题项目的设置,组织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五)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方案;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七)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选拔、推荐学术(专业)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八)评议引进高层次人才、名誉(客座)教授人选;
(九)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或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承担学术相关事项的调研任务,讨论和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校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招生、就业、师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协调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四)对学校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五)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学校,提高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六)制定和修改《仙桃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七)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补理事。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总支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专业教研室两级管理体制。专业教研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专业类别自主设置专业教研室。专业教研室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专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活动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教研室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教研室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教研室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考核评价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教研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组织本教研室各专业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育工作实行学校、班主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提供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关心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友好人士的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建设、资助学生、奖励教师,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监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维护、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校史馆、体育馆和后勤服务、后勤管理等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保护校园环境,建设平安校园、文化校园、活力校园、智慧校园和温馨校园,努力建成自然风景优美、基础设施优良、文化底蕴厚重、学术氛围浓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总支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仙桃市教育局和仙桃职业学院核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总支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仙桃市教育局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